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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继续教育的评价_但如何衡量是否具备专业能力

时间:2025-05-31 19:41:04 作者:暂无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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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继续教育的评价,但如何衡量是否具备专业能力?

《会计证》取消了!11月4日晚间,这个消息在财税圈瞬时就传爆了。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81号主席令发布),修改了《会计法》的相关条款。将原“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规定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实际上就是取消了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并且从11月5日开始施行。

随着“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从事会计工作”规定的取消,很多财会人员都在热议两个问题,一是,会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的规定是否随之也取消?二是,取消从业资格要求是不是表示以后什么人都可以从事会计工作了?

笔者认为,关于会计从业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绝不会因为“必须取得《会计证》方能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取消了就随着取消,反之,还会加强。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因为,继续教育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会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升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也需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但同时,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将呈现多样化,且具有对形式的可选择性。例如,对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需要接受继续教育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进行继续教育,还有,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属于此列。

至于取消从业资格要求以后,是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从事会计工作了,答案也将是否定的。

虽说在《会计法》修改后,会计从业资格将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移除,从业资格不存在了,但是要取得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的证明将比以往更难。

会计工作,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且维系国家经济安全的工作,对从业人员肯定要有一定的要求。综合前期相关情况,笔者预判,现在已经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将毫无悬念的自动视为“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人员,可继续从事会计工作;此外,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本身就具有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因此也将理所当然的属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人员;至于象牙塔上的注册会计师们,应该没人会质疑他们的会计从业资格吧。这也就是说,往后,新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其起码条件将是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但此时让笔者感到意外的是,在本次《会计法》修改后,诸多的会计从业人员只是将注意力聚焦在上述两个问题上,却忽视了另外一项重大职业风险。

本次修改《会计法》,其实还有两项重大改变,将原对违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改为“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而且还对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人员设立了终身禁入的法律规定。

修改后的《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为帮助广大会计人员知晓风险,笔者将该条涉及到的相关罪名以及犯罪构成条件,简要介绍如下:

【违规披露信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达到规定标准的。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达到规定标准的。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面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了界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达到规定标准的。

至于做假账,没有直接对应的罪名,因做假账而涉及犯罪的罪名有很多,如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等等,都可能涉及做假账,难以一一列举,而常见的有: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会计人员实施了违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受到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期间禁入处罚。而实施了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将受到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的终身禁入处罚。而这些,也许才是会计人员更应关注的职业风险问题。

文/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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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继续教育靠谱吗?

各高校的继续教育是靠谱的。对这样的评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个是,现在的各个高校都有继续教育学院。这都是正规的再教育机构。

第二个是教学方法是系统的,课程是连惯的。

第三个是,老师都是有任教资格的老师讲课。从这几个方面说继续教育是靠谱的。

参加继续教育对一个老师真的特别重要吗?

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老师的继续教育也是如此。教师的继续教育内容五花八门:教育学、心理学、计算机、沙盘模拟、白板使用、网上听课、一课一师等等不一而足。内容本身庞杂,质量也良莠不齐,让网上学习的后台很可能打不开,等到结业时间了,又可能挤不上去,流于形式的不少。各种软件也不断涌进校园,也不管学科需要与否,一律要求老师掌握,增加了老师负担。语文古文背诵都成了选择题,背诵意义何在?学生还会写字了吗?硬件越来越高级,上课也越来越表演性质。但也不是都不好,有些教育内容就对提升老师教学帮助很大,比如我个人喜欢少儿心理学,听老师讲课,感觉回到了大学课堂。但是认真听课者了了,有些人到考试才出现,反正国家报销学费,所以后来国家取消了地方心理学学位证的发放权,我举双手赞成,劳民伤财,弊大于利,违背了国家的初衷,还是把国家的钱用到更有价值的地方去吧。继续教育想法好,但具体落实成效很低。

会计继续教育做完显示成绩合格可以吗?

可以的。你当年度的会计继续教育学分获得超过90分,考试成绩又合格的话,一般在所在省份的会计人员管理综合评价网上,也就是你学习会计继续教育的网页上面打印出来成绩合格单。

如果需要去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话,带上会计证书和成绩合格单去就行了

教师的继续教育有什么用呢?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我以前曾在学校工作过,学校的前身是“教师进修学校”后改名“教育学院”,就是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和培训的,现在是师范专科学校,是培养教师专业学校。

说到教师的继续教育,主要是指对有教师资格的,正在教师岗位一线工作的教师提供的一种学历的补充、知识更新、改进教学工作和提升教师综合能力的再教育。

对在职教师进行知识更新和提升,不仅仅我国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此类教育,通过对教师的继续教育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以及新形势对教育的不断要求。

具体而言,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的意义有以下方面:

一、有利于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

继续教育,就是采取教育指导、教材分析、集中听课、专家讲座等形式,帮助教师了解教材内容,掌握、学习好的教学模式和崭新的教学、教育理念,能有效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

二、有利于素质教育的提升。

随着国家对素质教育的重视,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培养一批一专多能的优秀教师。这就需要在教学方法、教学形式、教学手段、教学创新上进行改革。要想提升自身教学水平,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师就必须经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给自己“充电”。

三、有利于提升教师的学历层次。

根据国家要求的教师所要具备后到学历。目前还有一定距离,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的贫困地区仍有不少的代课教师,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学历还不达标。所以只有通过继续教育的形式,才能快速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学历水平。

注: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