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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转载)

时间:2025-08-31 15:43:09 作者:暂无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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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附加刑

  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以上内容来自福建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备考公共基础知识提供备考指导,供大家学习参考!

  本文摘自福建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