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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课程评估是什么和其他教育的区别又在哪儿

时间:2025-05-31 19:56:37 作者:暂无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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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课程评估是什么,和其他教育的区别又在哪儿?

继续教育是为了提升在职人员素质而进行的再教育。继续教育与其他教育是有区别的。

1.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成人在职人员。继续教育不同于学校教育,学校教育的对象是学生,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成人在职人员。

2.继续教育具有灵活性、随机性。学校教育是各级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的教学方针、政策、计划及课程标准,依据教材,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学生实施在校系统教育的过程。而继续教育虽然也有目的、有计划,但往往无固定学校作为教学场所;教学内容往往并不是学校学的内容,它取决于实际需要;学习方式也更灵活,可以集中培训、自学、网络学习、参观考察等等都可以作为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

3.继续教育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更新知识,与时俱进,是终身教育的一种形式。中小学教育,其教学内容往往是相对固定的,即使到了大学,如果选定某专业,其内容往往也无太大区别。而继续教育则不同,它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随时更新以往在学校没有学到的专业知识,为当前工作服务。不同工作阶段,继续教育的内容会有所不同, 是保证在职员工终身学习的重要手段。

继续教育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

如果说您问小编职称评审中职称继续教育有用吗?小编认为还是有用的,因为按照目前的河北职称评审政策来说,并不是说硬性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您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资本,但是有继续教育并没有任何坏处,有就比没有好。

在《规定》的十六条规定中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对在继续教育学习中勇于创新实践并取得成果或者连续三年以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先评优、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优先,特别是在企业当中进行高一级职称皮评审、人才选拔和奖励层面,继续教育是一个非常重视的考核标准。

在《规定》的十六条规定中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对在继续教育学习中勇于创新实践并取得成果或者连续三年以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先评优、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优先,特别是在企业当中进行高一级职称皮评审、人才选拔和奖励层面,继续教育是一个非常重视的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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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继续教育有用吗

职称评审继续教育有用吗

单纯的从规定层面走的话,职称评审继续教育既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

单纯的从规定层面走的话,职称评审继续教育既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

在权利层面,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法规政策时要从管理制度、公共服务、经费保障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在权利层面,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法规政策时要从管理制度、公共服务、经费保障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在义务层面,专业技术人员要自觉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在义务层面,专业技术人员要自觉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为了鼓励人才多参加职称继续教育,方便人才进步,对认真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给予鼓励,对不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给予批评或责任追究。您也可以把第十六条条款当成一种鼓励式条款,以促进人才多参加继续教育为目的的鼓励式条款。

为了鼓励人才多参加职称继续教育,方便人才进步,对认真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给予鼓励,对不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给予批评或责任追究。您也可以把第十六条条款当成一种鼓励式条款,以促进人才多参加继续教育为目的的鼓励式条款。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30 号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03年8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通过时间

2003年8月19日

实施时间

2003年10月1日

条数

24条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都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目的。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管理办法和规划;

(二)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组织编译、审定和选用教材;

(三)审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格;

(四)组织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建立、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网络;

(五)负责对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检查和评估工作。

? 第七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以下类型:

(一)新任教师培训;

(二)教师岗位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学历进修;

(五)其他类型的培训。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个培训周期内,新教师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参加学历进修的中小学教师可以免于参加同期其他形式的相同内容的培训。

第十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和普通师范院校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培训基地。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应当与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电化教育等机构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在校在岗培训。

中小学校校长是教师继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与本规定相配套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实行政府、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成本的分担机制。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同级财政拨付,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经费管理权限,每年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按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1-2%安排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从城市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不低于15%的经费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骨干教师培训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学校所在地有关规定支付或者报销。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的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培训机构,不得承担教师培训任务,当地 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任务可由异地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设立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培训援助专项基金,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材的编译和出版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逐步建立区域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科研网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证书制度。

高级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初级中学和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培训机构颁发。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评聘和晋级的必备条件,未经资格认定的培训机构出示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二十三条 未按本规定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未按本规定开展教师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参加教师职务评聘或者晋级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考核与评价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继续教育学分与学时如何换算?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3学时),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学时)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30学时);参加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讲课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